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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机的几个规则
    定座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在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代理售票处预订座 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自动取消。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离 站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退票 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的,需支付客票价的10%为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 站时间前两小时之内要求退票的,收取客票价的20%为退票费;在航班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的,按误机处理。
    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需提供足够的证明。在旅客申请 挂失前,客票已被冒用或退票的,航空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误机 误机系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 乘后续航班,在后续航班有产座位的情况下,有关航空公司应积极予以安排,不收误机费。误机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要求退票,需支付客票价的50%为误机费。
    
行李赔偿 托运行李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航空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手价值每公斤 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行李声明价值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航空公司收取相应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 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件行李丢失,航空公司按声明价值赔偿。
    
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的责任 因航空公司机务维修、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按规定应 向旅客提供餐饮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 、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正常原因,造成 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 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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